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4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0年05月24日王福x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第三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4月21日13时许,王福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堡开发区希望路与东风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王福x在2020年05月2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过,故王福x本次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福x的供述和辩解、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第一次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