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15号
违法行为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xxxxx村xx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0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4月14日20时许,陈福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工业区共兴路兴业东道时被曹xx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38mg/100ml,陈福x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经公安网查询,陈福x曾于2024年0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查获并处罚,故陈福x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视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陈福x询问笔录、第一次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