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33号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15日20时许,曹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滨海大街与大通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64mg/100ml。后民警通过公安网查询发现曹xx于2023年04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曹xx本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处罚记录、公安网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