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3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4年05月04日王纪x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曹xx区公安局罚款伍佰元整;2018年01月14日王纪x因故意毁坏公私财务被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查明:2025年04月22日15时许,王纪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区曙光街时被曹xx区公安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查询,王纪x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王纪x曾于2014年05月0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过,经公安网查询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轨迹发现王纪x有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被查获当日驾车途径唐xxx,王纪x属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录像、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王纪x询问笔录、户籍事项证明、王纪x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第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