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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71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1:03:4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71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王xx于2021年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后并处罚;王xx于2022年5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 2023年11月01日,因南xx村全羊馆打架案,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3月26日14时许,王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三农场时被举报酒驾,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对驾驶员王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3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王xx于2021年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后并处罚;王xx于2022年5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经公安网查询驾驶员王xx处于驾驶证被吊销状态,经查发现王xx在查获前曾在高速等地有过多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王xx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呼气式检测单、王xx询问笔录、王xx询问笔录、刘xx询问笔录、刘xx辨认笔录、王xx第一第二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现场查获录像、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举报人提供王xx驾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