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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72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1:08:2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72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刘xx于2021年11月23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并处罚;2023年7月11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2023年10月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后并处罚;2025年5月7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5月29日21时许,刘xx驾驶xx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到唐山市曹x甸区唐xx与滨海大街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执勤民警立即对驾驶员刘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57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刘xx于2021年11月23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并处罚;2023年7月11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2023年10月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后并处罚;2025年5月7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并处罚,经公安网查询驾驶员刘xx仍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资格,经调查发现刘xx在查获前曾多次有过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本次刘xx的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到案经过、案件来源、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违法人刘xx询问笔录、证人刘xx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驾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