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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35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1:08:5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3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xxxxxx李xx因寻衅滋事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22时许,李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唐山市曹x甸区永丰路与滨海大街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执勤民警立即对驾驶员李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46mg/100ml,后现场执勤民警经警务通查询,驾驶员李xx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资格,故本次李xx的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李xx询问笔录、现场查获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电子警察抓拍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