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61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xx庄镇大许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5年,因扰乱单位秩序案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4月份以来,清xx老板王x同在曹x甸区大学城xxxxxx洗浴,为了盈利容留吴x、李x多次以“xxx”形式卖淫。
以上事实有王x同的陈述和辩解、马x、宋x等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肆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