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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610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1:09:5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610号

违法行为人吴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5日以来,吴x经宋x介绍在在曹x甸大学xxxx洗浴工作,多次给男性客户“xxx”,每次收费600元,800元,100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吴x的询问笔录、宋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肆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肆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