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661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9时许,王席x(422xxxxxxxxxxxx619)报警称高x拖欠工资,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了解,在曹xx工业区三友精细化工地报警人与高x因结算工资问题发生争吵,后王席x随手捡起一个混凝土块砸了高x的头部,因高x头部戴着安全帽,混凝土块砸到了高x的安全帽,砸到了安全帽,没有砸到头部,现场无人受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笔录,在场证人笔录,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钢铁电力园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