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639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21时许,刘xx、刘x、麻xx、唐xx、张洪x、郭xx等人在曹xx工业区11加格林豪泰酒店8555房间用扑克牌以“推牛”的方式赌博,现场查获刘xx赌资3700元现金、刘x赌资2600元现金、麻xx赌资2500元现金、唐xx赌资1500元现金、张洪x赌资1800元现金、郭xx赌资17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xx、刘x、麻xx、唐xx、张洪x、郭xx供述,现金、扑克牌、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600元赌资,54张纸牌。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