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651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九农场王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22时41分左右在曹xx工业区十一加顶峰台球俱乐部三楼房间内现场查获王xx与赵xx在卖淫嫖娼。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王xx、失足女赵xx、顶峰台球俱乐部老板刘xx的供述,场抓获视频,照片、避孕套。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