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65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7年8月31日刘xx因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1年6月29日刘xx因危险驾驶被曹xx区法院刑事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3年11月15日刘xx因诽谤公职人员被曹xx区公安局治安罚款。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22时41分左右在曹xx工业区十一加顶峰台球俱乐部三楼房间内现场查获王xx与赵xx卖淫嫖娼。经查,赵xx多次在曹xx工业区十一加顶峰台球俱乐部三楼房间内卖淫。顶峰台球俱乐部老板刘xx多次在曹xx工业区十一加顶峰台球俱乐部三楼房间内容留赵xx卖淫。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王xx、赵xx、刘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抓获视频,照片、避孕套、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10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