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686号
违法行为人郝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4日17时50分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文xx铝浙江安装生活区宿舍内,孙xx和郝xx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后,郝xx用安全帽将孙xx打伤,孙xx也还手打了郝xx,2025年5月26日经唐xxx司法鉴定所鉴定孙xx的伤情为轻微伤,郝xx未见明显外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