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5〕072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唐xxxx大街xx园xx楼x门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26日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xx艾xx一住户平房内以德州扑克的形式与张x、孟xx、丁xx等人参与赌博,参赌数额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