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762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商务中心一期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杜xxx。
违法经历:2017年7月2日16时许,民警检查文创商业街“xxx”网吧时,发现该网吧有上网人员吸烟,对该网吧行政处罚;2018年3月23日19时许,民警检查文创商业街“xxx”网吧时,发现该网吧有上网人员吸烟,对该网吧行政处罚;2019年3月20日15时许,民警检查文创商业街“xxx”网吧时,发现该网吧有上网人员吸烟,对该网吧行政处罚;2019年10月24日,民警检查文创商业街“xxx”网吧时,发现该网吧有上网人员吸烟,对该网吧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零时许,接群众举报位于曹xx区xxxx商务中心一期“xxx”网吧内有上网人员在网吧时吸烟,工作人员未制止。
以上事实有举报人笔录、处警录像、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警告,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