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749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新城xxxxxx商业街xx综合楼xx层xx侧,法定代表人:吕xxx。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零时许,接群众举报位于曹x甸区xxxxxx湾商业街“xxxx”网吧内有上网人员在网吧上网时吸烟,工作人员未制止。
以上事实有举报人笔录、处警录像、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