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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713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8:53:30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713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xx。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x工业区xxxx门岗保安李xx没有取得保安证上岗,后经调查发现李xx属于唐山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李xx和刘xx的陈述与申辩、营业执照、保安服务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