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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748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8:54:18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748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号xx府路xx-xx,法定代表人:宋xx。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0时14分许,通海路派出所民警检查位于曹x甸区新城文创商业街“xx”网吧时,发现有上网人员上网时吸烟,工作人员未制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处警录像、监控视频、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xxxxxx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