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77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村xx栋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2年10月初,在曹x甸区xxxxxxxxxxx区,张xx伙同刘xx、王xx等人盗窃车内物品。经唐山市曹x甸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00元。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与申辩、刘xx的陈述与申辩、王xx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