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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684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8:58:33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68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0日7时20分许,在唐山市曹xx区六农场大棚内,张永x与张xx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永x对张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张xx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