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704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8:59:43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704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4日5时许,在曹xx区唐xx唐人宜居小区x号楼楼下,严x与李x因挪车问题发生纠纷。在车辆完全无法驶出停车位的情况下,李x驾驶车辆(车牌号:冀xxxxxx)将严x一辆白色传祺GS4牌汽车左侧故意撞坏。经唐山市曹xx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白色传祺GS4牌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陆xxxxx(695元)。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与申辩、严x的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