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699号
违法行为人谷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农场场部,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 1时许,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曹xx区医院急诊依法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采血时,谷xx与张x对执勤交警进行纠缠,影响了交警正常执法。 。
以上事实有谷x磊的陈述和申辩、张x的陈述和申辩、执勤人员的陈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谷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