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71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1时许,王xx因对杨xx不满,便用铁钉子将杨xx停放在曹妃甸区唐海镇蓝海名居南侧路边的电动车后轮胎扎坏。6月12日,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杨xx的陈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