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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680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03:41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680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xxx-3-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9日 21时许,在曹x甸区xxxxx区南门口,郑xx在乘坐张xx驾驶的滴滴网约车x与张xx发生了口角,后郑xx对张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和申辩、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