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755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省xx市xx市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9时许,史xx骑电动车到曹x甸区唐xx幸福花园集市上赶集时,马树x趁史xx不注意,将史xx放在电动车车筐里紫色腰包盗走。经指认:腰包包内有现金101元、OPPOA2X手机一部。
以上事实有马树x的陈述与申辩、史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