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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681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05:28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681号

违法行为人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9年05月04日,因梁xx、田xx等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李xx被诈骗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胥各庄派出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移送起诉,2021年6月份梁xx刑满释放。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下午,在曹xx新城月亮湾商业街马xx都装修的牛肉面店附近,马xx都与安装空调的梁xx因为装空调结尾款问题发生争执,经旁边工人劝说梁xx收到安装空调费用,后梁xx到旁边E格美发店洗头。16时许,马xx都因为梁xx要费用时将空调面板拆走没有装回去,来到E格理发店找梁xx理论,在理发店吧台处马xx都与梁xx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马xx都受伤。经鉴定,马xx都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