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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774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05:58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774号

违法行为人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在曹xx工业区中物港务xxxx宿舍内的因开关窗户的问题程xx与杨xx发生冲突,双方对宿舍内窗户门把手进行争抢,在争抢过程中杨xx倒地,后杨xx前往曹xx区医院接受治疗,经曹xx区医院诊断,杨xx右手腕和左膝盖受伤。

以上事实有程xx的供述与辩解,杨xx的陈述,证人证言,曹xx区医院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现场勘验笔录,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远大桥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