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727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x市xx县xxxxx村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5时许,周xx在曹xx工业区天堃集团南侧防浪堤处驾驶橡皮艇出海作业,经曹xx海事局查询,周洪x未取得驾驶机动船舶相关证书。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曹xx海事局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