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759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0时许,王xx与刘xx、黎xx在xxxxxx村刘xx家中以玩“10元、20元”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滨海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追缴王xx赌资人民币220元。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辩解、刘xx、黎xx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2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