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730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市xxxx镇xx北村1区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7月因赌博被商务区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
现查明: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刘x多次在曹x甸工业区十八加实业公司xx楼3号楼xxxx室以打麻将的形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x的陈述与申辩,桑xx、李x、张xx、王xx、刘x等参赌违法行为人笔录、刘x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