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682号
违法行为人赵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县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2年6月24日赵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七个月,释放时间为2022年10月02日。
现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赵xx多次在唐山市曹xx工业区十一加xx台球俱乐部三楼房间、曹xx工业区十一加xxxx宾馆房间等地卖淫。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赵xx的供述,监控视频,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50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