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725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5-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7日至5月21日期间,刘x在曹xx工业区十一加xx台球俱乐部三楼房间多次嫖娼。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x的供述与辩xx、 xxx支付交易明细、 进入嫖娼地点截图、违法嫌疑人赵xx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