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85号
违法行为人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02月17日在沿海路与古柳线处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13时许,姚xx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在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姚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3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姚xx一直未取得驾驶证且在2024年2月17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姚xx该次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现场人车照片、第一次酒驾查询者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姚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行政拘留四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