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11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0年10月08日在沿海路xx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交警七大队查获并处罚,2023年05月10日在南大街和谐路xx取得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4月14日07时许,马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在渤海大道与通x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网络查询,马xx在2020年10月08日和2023年05月10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经核查,马xx一直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马x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在查获视频、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马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