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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96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13:01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96号

违法行为人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0年05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5月18日20时许,桑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唐xx与北外环路口处时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7mg/100ml,桑xx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经公安网络查询,桑xx曾于2020年5月20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查获并处罚,故桑xx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视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桑xx询问笔录、第一次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桑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