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16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0年06月0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23时许,郑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区滨海大街与唐xx交叉口时被曹xx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15mg/100ml,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郑xx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2.30mg/100ml,本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经公安网查询,郑xx曾于2020年06月0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查获并处罚,故郑xx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唐山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郑xx询问笔录及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