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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78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14:43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78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14时许,朱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轿车在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朱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1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朱xx一直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发现朱xx之前有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朱xx属于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朱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