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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37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15:59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37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场部家属区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7年04月12日周国x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23时许,周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曹xx区唐xx与滨海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周国x在2017年04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过,故周国x本次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周国x的供述和辩解、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第一次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