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12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10月01日孙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5月23日20时许,孙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区滨海大街与长丰路交口处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45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涉嫌饮酒驾车的驾驶员孙xx带至曹xx区医院进行采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酒精鉴定,经鉴定, xx的孙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2.20mg/100ml。后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2024年10月01日孙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孙xx本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处罚记录、公安网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