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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45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16:55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45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里xx楼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因2014年06月07日孙xx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巡警特警大队治安处罚;因2016年03月12日孙x被殴打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唐xx派出所治安处罚;因2017年10月12日孙xx被伤害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区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唐xx派出所治安处罚;因2020年09月01日李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税务庄派出所受案侦查;因2021年02月25日贩卖毒品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缉毒中队刑事处罚;因2021年05月26日李x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南堡治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处罚;因2022年08月09日李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受案侦查;因2024年05月25日王文x贩卖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柳赞海防派出所监视居住。

现查明:2025年05月18日20时许,李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唐xx与北外环路口处时被曹x甸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在查获过程中李x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经民警对李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是42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驾驶人李x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且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李x属于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视频、公安网信息查询结果、卡口道路监控照片、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