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44号
违法行为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21时许,陈xx饮酒后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丰钢厂东门口处时,被同方向行驶的马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xx驾车逃逸。经唐xxx司法鉴定所鉴定陈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92mg/100ml,经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提出事故认定复核,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陈xx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查询信息、陈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呼气式酒测结果、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车辆痕迹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