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09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2月23日15时许,刘x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兴海大街xx里xxx号头南尾北倒车时,与郑xx的花盆碰撞,造成花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x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被郑xx截停。经交通事故认定刘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xx无责任。刘x此次属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时人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御恒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