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697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9年4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3月23日因盗窃被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21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2021年7月14日因盗窃被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郑x天为了谋取利益在他人的指示下办理了十张手机卡并将其出售,非法获利45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中心推送郑x天名下xxxxxx电信手机号实施拨打诈骗电话并造成受害人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开卡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罚款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