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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703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18:42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703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1年因强奸罪被曹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2020年10月因嫖娼被曹xx区公安局行政罚款,2022年9月因赌博被曹xx区公安局行政罚款,2023年8月因非法出售手机卡被曹xx区公安局行政罚款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违法行为人张x为了谋取利益指使郑x天办理了十张手机卡,然后张x将十张手机卡出售,非法获利3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中心推送,郑x天名下的xxxxxx电信手机号实施拨打诈骗电话并造成受害人损失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开卡相关材料、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五日;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