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723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10月3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13日,因胡xxxx寻衅滋事,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赵xx明为了盈利,明知电话卡不得出租给他人,仍在北京亦庄地铁站将其在曹x甸区唐海镇宗良手机店办理的中国电信手机卡(xxxxxx)出租给他人,非法获利299.74元,经查该手机卡于2025年6月2日拨打诈骗电话,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赵xx的陈述、受害人陈述、收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99.74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