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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5〕0741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22:02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5〕0741号

违法行为人贾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8年因薄xx开设赌场案被丰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2时许,曹x甸临港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接xx举报案件线索:在曹x甸工业区恋恋小镇的868台球厅有两台游戏机带有赌博性质,现正有人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经查,赵xx、张xx用手机扫码游戏机上的二维码充值后,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台球厅老板贾xx也用该游戏机充值后参与过赌博,前后充值8950元用于赌博。

以上事实有贾xx本口供、证人语言及用于赌博的游戏机、贾xx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贾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