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751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因xxxxxx刘xx未申请领取《出海船民证》出海案被河北省边防总队罚款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中午,刘xx在未取得机动船舶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从唐山市曹x甸区柳x镇西河码头停泊点出发,驾驶快艇到海上钓鱼,于xx下午返回至西河停泊点。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现场照片、违法嫌疑人陈述、海事局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