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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752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24:46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75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12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张连x与张xx为东西邻居,两家共用张连x家的东墙,张xx家的房子倒塌后将地沟挖好但一直未进行翻盖,使得张连x家东墙处存在沟壑并积水,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后张连x到张xx家门口对张xx进行了辱骂。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录像、受害人陈述、违法人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柳赞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