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治)行罚决字〔2025〕0763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凌晨3时x在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蒂莲心足浴三楼包间内与微信名叫“静心悟性”的女子以392元的价钱发生性交易。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辨认材料3、指认材料4、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